开江宏华汽车维修部:
地 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任市镇土产街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AABRU9M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2021年4月28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开江宏华汽车维修部位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该汽车维修部正在对小型货车渝AOU693进行喷漆作业,发现开江宏华汽车维修部的喷漆房在从事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经由喷漆房旁的风扇向外直接抽排,该喷漆房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维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告知你维修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维修部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1〕85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维修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
限你维修部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开据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维修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