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2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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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礼碧

我局于2021年2月3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设置有1个排污口向回龙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检查井内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向回龙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检查井内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2.罚款人民币: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长园联系电话: 0818-8226683

地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

号邮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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