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开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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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开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


2月6日,开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在开江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为了营造安全、环保的节日氛围,春节、元宵节期间,开江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通知》要求,春节前,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对城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及时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倒查相关物品流向,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应急管理部门要通知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能向城区内的非法网点供货。同时,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城区出入通道设置联合检查点,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盘查管控,对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人员开展联合打击,阻断烟花爆竹向城区流入的通道。春节、元宵节期间,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门店的整治力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对街头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执法工作,禁绝非法销售行为,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相关辖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所有企事业单位、小区,通过在LED屏播放禁放宣传内容,在社区(小区)宣传栏张贴《管理办法》,在企事业单位、宾馆、医院、银行大厅等摆放宣传单,在单位工作群、小区物业群、学校家长群推送禁放宣传内容等形式,广泛开展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同时,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小区”四级联动机制,按照“网格化”要求,在重点时段开展不间断巡查,及时劝阻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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