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1〕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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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开江县普安镇新河村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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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成喜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经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

2.罚款人民币:12600.00 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桂骁联系电话: 0818-2389905

地址: 达川区仙鹤路529号邮编: 63500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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