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0〕22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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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生慧机制砂场:

地 址:开江县任市镇观音阁村5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2YM7G0R

法定代表人:刘宜慧

2020年11月12日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砂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机制砂场已于2020年7月建成,投入运营,现场检查时提供不出该机制砂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经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对你砂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圆整)。

限你砂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2317576129100137808

你砂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 14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江生慧机制砂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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