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0〕16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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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金山页岩砖厂:

地 址:开江县普安镇玉皇观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558210090Y

法定代表人:陈远洪

2020年9月16日达州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环境执法稽查检查组会同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厂原料堆场的堆体物(页岩)高于围挡,且未进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证。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162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圆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开据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负 责 人:袁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联系电话:0818—238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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