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三禾林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违规设置排污口;
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0〕16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时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完善相关治污设施;
2.对你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处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对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共计40000.00 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 责 人:袁 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