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达市环罚〔2020〕4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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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强街66号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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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林

4月18日,省暗查组对你公司运维的开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厂垃圾渗滤液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并将相关问题交办至我局。开江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垃圾渗滤液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总磷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3倍以上。经我局执法人员、在线监控专家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检查核实,出现误差的原因为在线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你公司在该厂在线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一直未发现,也未向我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0〕43号)及《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1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零壹佰圆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凭缴纳凭证到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开据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8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负 责 人: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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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联系电话:0818—238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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