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 社会 | 咨询电话: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
领导介绍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活动报告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
基本信息 | 政务动态 | 卫生健康工作会议、活动、讲话等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 | 相关股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人事信息 | 干部任免、招考遴选、录用公示等 | 人事股 | |||||||
公示公告 | 招投标、重大采购、重要文件以及需社会知晓的公示公告 | 相关股室 | |||||||
重要信息转载 | 转载国务院文件、国内时政要闻等信息 | 办公室 | |||||||
财政预决算 | 年度部门预(决)算编制说明等 | 规划财务与信息股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8220173 | |||
民生工程 | 卫生健康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实施情况 | 办公室 | 咨询电话:8222413 |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流程等 | ||||||||
统计信息 | 年鉴公报、卫生资源、医疗服务、人口统计、专项调查等信息 | 相关股室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执业医师、母婴保健、药品管理、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公民献血、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相关股室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8222413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上级部门有关消毒管理、母婴保健、药品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管理、学校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等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县卫生健康局以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文件,或县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文件 | 咨询电话: | |||||||
医疗卫生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关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函》 | 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8229853 |
医政医管 | 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规范和标准文件 | 《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 | 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股 | 咨询电话: | |||||
血液安全 | 采供血机构管理政策、献血领导小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 | |||||||
行业纠风 | 医德医风建设、整治相关通知 | 《四川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 |||||||
健康服务业 | 健康服务业推进领导小组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
医院评审 | 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与复查结果通知 | 《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等规定 | |||||||
器官移植 | 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移植医师资格认定、器官移植相关政策文件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
疾控妇幼 | 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 | 四川省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卫生监测总体结果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法定传染病概况 | 四川省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突发公共卫生 | 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卫生创建 | 四川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名单 |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爱卫办 | 咨询电话: | |||||
妇幼健康服务 | 开江县爱婴医院名单、开江县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实施自愿免费婚检政策的通知》 | 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咨询电话: 8229853 | |||||
计划生育 |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政策、奖励标准、享受条件、确认程序、工作规范等内容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 |||||||
人事科教 |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 学科立项、验收和动态项目 | 项目管理要求 | 人事股、 医政医管与药物政策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8238393 |
科研课题 | 课题项目 | 课题项目管理要求 | |||||||
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 | 推广项目 | 项目管理要求 | |||||||
卫生高级职称 |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毕业后医学教育 | 住院医师、专科医师、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收工作、合格人员、培训基地认定等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 |||||||
民族地区卫生 | 学历教育项目、年度培训项目 | 《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11-2020年)》 | |||||||
继续医学教育 |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分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 |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策法规和审计监察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规定其他情形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且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后拒不校验的处罚;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处罚;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提供精子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对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邀请、聘用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或为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提供场所的单位的处罚;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对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处罚;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对中外各方未经国家卫计委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或将其出卖或出借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或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的;未经批准自行配制制剂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未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药柜、药房的药品的;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所配药品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的处罚;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且限期不改的处罚;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对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处罚;对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处罚;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实验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每一项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策法规和审计监察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行政确认 |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机构指定;对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核实;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对医疗机构等级的确认。 |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相关股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8236335 |
行政检查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疫苗流通和实施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开展两非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狂犬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相关股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公共服务事项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生育登记服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健康检查;供水单位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健康检查;外出健康体检备案;义诊活动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乙类公共场所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每一项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 相关股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监管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医疗卫生、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抽检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策法规和审计监察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
信用信息 | 非法行医 | 对未取得行医资格从事诊疗活动人员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 政策法规和审计监察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信 □微视 □电视 □报刊 □电子信息屏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 ■全文发布 | 社会 | 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