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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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我国首部《慈善法》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慈善法》共12章112条,涉及慈善组织的申请登记、监督检查和个人发布求助等问题。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相关专家方面了解到,新《慈善法》和过去慈善法规相比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包括教科文卫体事业也算慈善,个人不能发布求助为特定群体捐款,公开诺而不捐将被追责等。
  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财产是无偿奉献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提倡,许多国家都对慈善捐赠给予必要的优惠,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优惠,尤其是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捐赠当年的税前扣除额需要在比较捐赠额与年度会计利润的12%大小之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捐赠额大于企业捐赠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的12%,则依据年度利润的12%扣除,如果小于12%,则依据实际捐赠额扣除。
  但是如此可能造成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相对较小、捐赠额相对较大,则无法享受扣除。于是新《慈善法》规定,如果当年的捐赠额大于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的12%,因而无法将捐赠额全部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度中扣除时,企业可以将之前未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后累计结转三年。
  虽然,慈善捐赠是自愿行为,但捐赠承诺一旦做出,捐赠人就必须履行捐赠义务,这也是新《慈善法》的新亮点。《慈善法》第41条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与慈善组织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如果违反“承诺”不作出捐赠,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慈善法》第41条也规定了可免责的情况:“如果在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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