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奖励政策
一、四川省工业企业上市奖励
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达到上市条件且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奖励。
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挂牌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奖励。
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二、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专利资助主要针对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资金资助内容包括:
1、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须与申请费同时缴纳)。
2、当年度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
3、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
4、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其中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享受费用减缓后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对于未享受费用减缓的,比照享受费用减缓的标准给予资助。
2、 同一单位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全年度累计金额原则不超过20万元。
3、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可以分阶段资助,在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申请阶段分别按三费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各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资助金额按四舍五入到拾元的方式计算。对于个别需要加大资助力度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注意事项:
1、当年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向国外专利申请。
2、市州知识产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辖区内省级专利资助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汇总后报省局集中进行审批。
3、自2014年起,省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再提交纸件审核的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