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管理,本着统筹规划、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和保护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工业园区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企业准入
第三条入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环保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技术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以及污染治理措施难以达标排放和国家法律禁止兴办的项目入区;
(三)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投资强度≥200 万元/亩;
(五)入园企业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 60%,原则上不专门安排绿地,建筑物高度
不超过 24 米,办公、科研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不得突破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7%;
(六)遵守园区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准入评审
(一)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由县投促局牵头组织经信、发改、国土、住建、环保、安监、审计、工业园区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投资论证,将企业的真实性、可靠性、投资金额可信性等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7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根据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工业园区牵头组织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经信、安监、投促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准入评审,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准予入园企业,工业园区填写《达州市工业项目准入评审表》报县政府同意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市经信委评审。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实施《投资协议书》约定以外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且必须经过工业园区组织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经信、安监、投促等部门的联合准入评审。否则,不得引进项目。
(三)签订投资协议书后,由工业园区牵头组织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经信、安监、投促、水务、消防等部
门进行项目选址。县住建局根据联合选址情况,在 8 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拟用地范围图。同时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
指导企业开展环评、安评、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前期工作;企业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用地评审
(一)对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预审后,由工业园区将收到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交县规委会评审。县规委会评审通过后,县经信局填写《达州市工业项目用地评审表》,3 个工作日内报市经信委评审通过后,2 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定。国家、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上级规
定办理。
(二)用地评审通过后,工业园区代表县政府与企业签订入园协议。
(三)入园协议签订后,县住建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范围图,县国土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免费到实地放线,将项目用地的四至界限(各拐点)一次性告知企业,由企业自行负责定桩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备案。企业将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工作。
第三章 入园企业服务管理
第七条政务服务
县政务中心在园区设立分中心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首家受理单位,落实好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建立项目代办服务机制,实行“并联式”、“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全面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运行,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各涉及部门必须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和一名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本部门相关并联审批手续的办理。需要报市级及以上审批的,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准备申报资料并协调办理。所涉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园区周边群众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落实业主及员工的户口、
计生、教育、培训、保险等政策待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园区专设入园企业问题调处平台,负责按日收集
整理和协调解决入园企业的反馈的问题,实现园区问题“零积压”。
第八条 融资服务
工业园区定期邀请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税务等方面的专家对入园企业进行培训,帮助企业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指导企业准备融资的相关资料。工业园区充分利用“园保贷”、“应急转贷资金”等融资政策,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并每季度召开融资对接会,向融资服务机构推送优质、重点项目和企业清单。
第九条 生活配套服务
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产城相融、园城一体”要求,完善园区公交、通讯设施、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文化娱乐、金融网点、医疗诊所、体育健身等生活性服务设施。工业园区要严格准入、动态调控、服务优良,充分利用高管住房,妥善解决无独立宿舍企业的职工住宿问题。
第十条就学服务
按照企业申报—园区审核—县教科局审批的流程,将入园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引进的非开江籍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员的适龄子女无条件安排到城区优质资源学校就读。除适用前款规定的适龄儿童外,其余入园务工人员的子女由县教科局依法依规安排就读学校,解决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招聘服务
项目入驻园区后, 园区管委会每月收集企业招工信息,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必要
的支持。
(一)县人社局加强政策指导、职工技能培训并及时依法兑现相关补助;
(二)县电视台免费为入园企业发布三个月的招聘广告;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帮助企业招聘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调动村社干部广泛宣传招聘信息,适时配合企业在乡镇街道组织专场招聘会,并提供必要的招聘场所。
第十二条要素保障
(一)各入园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标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不得随意移动,确保安全。并按时缴纳各种费用。
(二)项目入驻园区后,相关要素保障企业应当提供优质低价、持续稳定的服务,原则上非不可抗力不得停止
相关要素的供应。如确因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停止水、电、气等要素供应的,应制定计划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工业
园区,同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坚决杜绝非不可抗力的无计划停止水、电、气等要素供应。
(三)主要要素的具体价格:
相关要素保障企业最高按照以下价格向入园企业提供水、电、气,鼓励相关要素保障企业同入园企业按照“量大价低”的原则,实行一企一价。
1.园区企业用水实行居民用水价格,为 3.10 元/吨(水
费 2.25 元/吨+污水处理费 0.85 元/吨),不实行阶梯水价。
2.企业用气 1.88 元/立方,不实行阶梯气价。
3.企业生产用电按照配电变压器(高压电机)容量分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和大宗工业两类用电,配变容量在 315KVA 以下用户执行一般工业用电价格,电度电价每千瓦 0.819 元;配变容量在 315KVA 及以上用户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其电费组成为电度电价和基本电费,电度电价每千瓦 0.589 元,基本电量每千伏安 26 元/户。
4.以上主要要素价格从项目落地建设时开始执行,可根据上级文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用地管理
(一)企业完善招拍挂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为企业办理土地手续。
(二)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发展确需转让的,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相关单位根据批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并通过安评、环评及相关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
(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制、招投标监管制、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消防审查和园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并投入使用。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须经园区管委会组织原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报请县政府同意,并送县住建局备案后方可调整。否则视为违法建筑,由县住建局依法处理。
(三)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牵头,会同五方责任主体,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定专(兼)人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企业安全事故零发生。一旦有事故发生,积极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二)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向企业宣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定期协调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交运局、县公安局(交警、消防)、县市监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实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环评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并运行相关环保设施设备,确保工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
(二)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分别收集统一处置”的原则,建立园区企业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机制。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生活垃圾运至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垃圾中转站。
(三)企业按照用地面积缴纳垃圾处理费,由专业公司负责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工业园区汇同县发改局根据处理园区生产、生活垃圾的实际成本予以核定。
(四)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向企业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环保相关执法活动。
(五)县环保局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账务,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定期如实向工业园区报送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税款缴纳情况等相关经济指标信息。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服务
(一)县经信局和工业园区要强化向省、市经信部门的汇报沟通、及早掌握项目申报的条件和程序,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培训,指导企业准备项目申报的相关资料并协助企业完成项目申报。
(二)工业园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县技术改造、创新驱动发展、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工业专项资金时,应书面征得工业园区同意后方可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
(三)工业园区收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上级文件,结合企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就业人数、人均工资总额、科研
创新能力(专利)、商标品牌(荣誉)、承接办上级检查等指标,综合评判企业是否严格履行《投资协议》和《入园协议》,并在3 日内据此得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
(四)对企业申报成功的项目资金,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工业园区要根据企业的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拨付相应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企业退出
第十九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工业园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安监局、县投促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的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工作。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强制退出:
(一)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 6 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四)按照“一企一策”享受配套商服用地政策的,只建配套项目未建产业项目的;
(五)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七)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
实行协议退出,如协商无果,转入强制退出程序。
(一)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空壳);
(四)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 1 年的;
(五)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 2 年的。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织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按照土地挂牌成交价减去享受的优惠地价金额无息返还给企业,其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企业,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强制退出。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管、安监、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国资部门及时落实断水、断电、停气措施。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县投促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四)涉及上述退出的入园企业,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结算、清缴,补(退)各类税费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户籍。
第二十四条对强制退出的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入驻任市、回龙及讲治工业园的企业参照执行。原《中共开江县委办公室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委办发﹝2015﹞23 号)》同时废止。<!--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办法--><!--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办法--><!--开江县普安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