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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源: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2-04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开江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2号)

(三)《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84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计五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预留指标流转定义作出规定。

第二章《组织实施》,主要是对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以及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预留指标流转程序、使用预留指标建新审批要求以及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

第三章《流转交易原则》,主要是对预留指标县内跨乡(镇)、村组流转使用前和指标流转款专户设立以及指标流转款缴纳、拨付的程序,预留指标流转协议内容、价格、收益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流转交易监督》,主要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对预留指标收益和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对拆旧区已复垦地块的后期管护以及县自然资源部门对预留指标的监督管理予以规范,同时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本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有效期。并规定本办法如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符合,从其规定。

三、说明事项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交易,预留指标流转价格标准按照3.0万元/亩,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价格制定主要是参照四川省耕地开垦费(3.0万元/亩)。因预留指标未流出我县,且土地权属依然为集体所有,未征收为国有,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不涉及占用新增城镇开发边界,仅承担“占一补一”义务,因此建议流转价格控制在3.0万元/亩,并向条件较差的地区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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