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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2-04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开江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4日前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818—6085016;电子邮箱:1187159310@qq.com。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4日


开江县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开展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江县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预留指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指标流转,是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确有剩余的,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预留指标流转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制定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细则;

(二)公开流转交易信息;

(三)审核预留指标流入(受让方)和流出乡(镇)(出让方)流转申请资料;

(四)指导预留指标流转及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五)建立流转交易台账和档案资料,分析指标流转交易情况;

(六)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

(七)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送预留指标流转交易情况。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预留指标流转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预留指标流转的业务指导、监管和市级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对预留指标的真实性、对应复垦地块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挂钩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情况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全县预留指标管理台账。

(三)各乡(镇)使用预留指标建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预留指标使用过程中,负责预留指标对应复垦地块的耕地质量等别较低地块的提质改造工作。

第七条  预留指标流转程序。

(一)各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合格取得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确认函或验收合格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将预留指标核定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备案。

(二)预留指标流转前必须取得预留指标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预留指标流转方案;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由预留指标流入、流出乡(镇)政府自主协调,签订流转协议,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流转方案或协议签订后、报审前应张榜公示。流转方案或协议报审时,必须附指标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决议及相关公示材料、同意预留指标流出的书面意见、打款凭证等。

第八条  使用预留指标建新审批要求。

(一)使用预留指标开展建新的,应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预留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等内容,同时作为用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其中涉及跨乡镇、村组流转使用预留指标的,应同步提供相应的预留指标流转方案或协议。审批用地时应严格核查建新区规划符合性,确保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二)使用预留指标建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中,申请用地类型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参照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申请用地类型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批准后30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管理。

(一)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归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收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设指标流转款专户统一管理,各村按需申请拨付,用于集体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确保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全部返还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保障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利益。

(二)预留指标在本村内用于非集体的产业发展,指标使用前需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预留指标使用协议,明确预留指标使用面积、单价、总价、预留指标流转收益支付方式以及指标用于土地报征占用的最高耕地等级,产业所有权人按协议约定缴纳指标流转款至指标流转款专户。

(三)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用于村集体产业发展或其他有投资收益的项目,由各村自行制定预留指标投资收益管理办法,并将收益管理办法张榜公示。

(四)预留指标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补充耕地、变更调查、提质改造等工作所需费用在预留指标流转款内列支,应在预留指标流转款拨付前扣除。未设立指标流转款专户的不予拨付指标流转款。

(五)预留指标县域内跨乡(镇)、村组流转使用,若指标用于土地报征占用的耕地等级高于流转方案或协议约定的最高等级,由此产生的变更调查、提质改造等费用由指标流入乡(镇)承担。

第三章 流转交易原则

第十条  预留指标县内跨乡(镇)、村组流转使用的,指标流入乡(镇)在指标使用前将指标流转款缴入县财政,指标流出乡(镇)再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到指标流转款专户,未设立指标流转款专户的不予拨付指标流转款。

预留指标流转应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群众意见。要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预留指标流入(受让方)和流出乡(镇)(出让方)应签订预留指标流转协议,协议内容要明确指标来源、流转面积、单价、总价、支付方式以及流转后指标用于土地报征占用的最高耕地等级等。

预留指标流转价格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县域内流转基准价格为3.0万元/亩。本乡(镇)范围内预留指标流转价格参照执行。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在指标使用前按要求支付到位,并按规定分配使用。

第四章 流转交易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留指标流转使用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流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第十三条 预留指标流出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拆旧区已复垦地块管护工作,确保复垦地块保持耕种,对违法占用复垦地块,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在使用预留指标时,应确保预留指标已复垦地块全部纳入变更调查,对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已复垦地块问题整改率低于50%的乡镇,暂停使用预留指标,待整改完成后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规范管控预留指标交易规模及使用途径,每年底对各地预留指标流转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未按规定流转使用指标、超可用规模流转使用、损害农民权益等情况,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视情形采取暂停乡(镇)预留指标流转、暂停建设用地报批等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如侵占、截留、挪用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留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如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符合,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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