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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10-25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司法局关于《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修订背景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24〕4号),结合我县实际,开江县司法局起草了《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三)《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计九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规范性文件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工作职责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制定机关与制定要求》,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名称、内容、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禁止设定内容、制定程序等予以规范。

第三章《计划与起草》,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环节予以规范。

第四章《合法性审核》,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环节予以规范。

第五章《审定与发布》,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定、发布环节予以规范。

第六章《备案与监督》,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主体、接受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备案时限、备案要求、处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评估与清理》,主要对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修改或废止、动态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和废止的文件。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规范性文件分类规定。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三)明确了工作职责。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主管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

(四)对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

(五)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队伍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六)明确了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七)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施行或修改的处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施行的,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八)将公平竞争审查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九)明确了可以采取非公开形式征求意见的情形。分别为:为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上述四种可以非公开征求意见。

(十)对履行风险评估程序予以规范。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安全性、可行性、网络舆情等方面分析可能的风险因素,提出防控、应对措施,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明确了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渠道和政府办公室对材料的审核职责。纳入年度制定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直接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纳入年度制定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核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对没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

(十二)对合法性审核时间予以调整和保障(原规定“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三)规定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审核机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十四)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签发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五)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期限予以调整为30日内。

(十六)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结果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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