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育肥猪出栏价格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保险责任:以育肥猪出栏价格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育肥猪的平均出栏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平均出栏价格是指约定出栏月当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育肥猪出栏价格平均值,等于当月发布育肥猪出栏价格之和除以发布次数(保留2位小数)。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发布价格,则采用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价格。
保险价格是指合同约定的预期育肥猪出栏价格,根据养殖成本由保险机构和养殖户(企业)协商确定,我县定价范围原则上为15元/公斤-18元/公斤。
约定出栏重量:约定出栏重量=单头育肥猪保额÷保险价格。
(二)参保对象:1.年出栏育肥猪达500头(含)以上,或者能繁母猪存栏头数高于3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个体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以下简称经营主体);2.经营主体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三)参保方式:养殖户根据养殖场存出栏自主申报,保险承保机构到户验标核定投保数量、收取投保保费、填写纸质和电子投保花名册、出具投保单。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承包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及数据(以村集体组织投保的集体保单,需要一并提供具体对应到各分户的明细数据)。
(四)保险数量:根据经营主体育肥猪年出栏计划数确定,按照一年不超过投保时存栏数的1.5-2倍投保,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保险数量回溯,各保险机构承保规模结合县本级政府财力情况具体确定承保数量。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保险承保机构协商签订的保单为准,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七)保险费率:保险费率5%。
(八)赔偿处理:在赔偿周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无需报案,保险承保机构根据参保农户约定出栏时间自主报立案处理,如触发理赔线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理赔金额。
每个约定出栏周期赔偿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公斤)-平均出栏价格(元/公斤)]×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每一约定出栏周期赔偿数量(头)。
每个约定出栏周期赔偿数量在每一约定出栏周期保险育肥猪约定出栏数量和每一约定出栏周期保险育肥猪实际出栏数量中取最小值。实际出栏数量根据销售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牧部门出栏证明、保险人现场查勘等资料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