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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水产养殖保险优化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10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水产养殖保险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保险标的

大闸蟹、小龙虾、10厘米以上的鱼类,以下统称“保险水产”。

二、参保条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保水产养殖保险:

(一)从事水产养殖1年以上(含),养殖密度、混养比例、水质等符合行业水产技术要求,配备抽水机、增氧机等基础设施,饲养管理正常。

(二)养殖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区、非蓄洪区,附近1公里内不得设有化学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等)。

(三)具有苗种采购票据、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水产销售记录。

(四)大闸蟹、小龙虾、鱼类养殖面积在30亩(含)以上(养殖面积在5亩及以上不足30亩的,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雷击、冰雹直接造成鱼塘溃塘,致使保险水产冲走、流失、逃逸的,且每次事故溃塘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0.5%(含)以上。

(二)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雷击、冰雹直接造成鱼塘漫塘,致使保险水产冲走、流失、逃逸的。

(三)由于疾病、疫病直接造成单一池塘保险水产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的。

单一池塘是指同一水面的池塘。

四、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一)大闸蟹的保险期间自成蟹投苗后开始,至大闸蟹成熟捕捞完成时止,最晚不得超过12月31日,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若大闸蟹提前打捞结束,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小龙虾的保险期间自小龙虾投苗后开始,至小龙虾成熟捕捞完成时止,最晚不得超过10月31日,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若小龙虾提前打捞结束,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三)除另有约定外,鱼类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期间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捕捞完成时止,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四)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水产的疾病、疫病观察期。

保险水产在观察期内因疾病、疫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五、保险金额、费率、免赔率政府补贴比例

(一)保险金额

保险水产的每亩保险金额为4000元。大闸蟹、小龙虾、鱼类的保险费率为5%。保险水产财政补贴50%,农户自行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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