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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江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来源:开江经开区     发布日期:2024-06-28     点击数: 人次

《开江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开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江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结果反馈

​现将《开江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公众广泛参与,并于7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江工业园区。

开江工业园区联系人:杨伦欢,联系电话:15882972919

电子邮箱:564869361@qq.com

 

 

开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开江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入园工业企业服务管理,建立园区企业进驻与退出的良性机制,培育优质企业,壮大特色产业,促进开江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本着统一规划、集约用地、产业集聚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开江工业园区(含原四川开江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企业准入

 

第三条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态环境政策,符合开江县绿色低碳现代产业规划。

(二)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安全、环保要求。

(三)单独供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超过150万元/亩(含);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三年内年产值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

(四)入园企业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60%,原则上不专门安排绿地,在符合开江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

(五)遵守园区规章制度。

第四条入园程序

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由县投促中心牵头组织经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开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投资论证后(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选址、投资实力等),再签订投资协议。

(一)签订投资协议后,拟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投资协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二)根据投资协议,用地建设项目在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范围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投资企业在30日内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指导企业同步开展环评、安评、节能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取水许可申请等工作;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按程序协调交付标准化厂房。

(三)项目后续建设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四)未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需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签订正式入园协议后方可入园。

 

第三章企业服务

 

第五条政务服务

园区管委会实行代办服务机制,开展“并联式”“一站式”受理、“全流程”代办服务。入园企业按要求提供所办事项的全部资料,原则上入园企业办事不出园,企业最多跑一次。

第六条要素保障服务

(一)水、电、气要素保障服务

项目入驻园区后,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要素保障部门为入驻企业办理水、电、气开户手续;企业在按时缴纳水、电、气费的前提下,各要素部门负责及时为企业开通水、电、气;若因企业不按时缴纳水、电、气费用,造成欠费情况,各相关要素部门拟采取强制措施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欠费企业,同时告知园区管委会。

(二)主要要素的价格

入驻开江经开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水电气要素补贴。对企业用水价格高于1.86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用电均价高于0.55元/千瓦时、用气价格高于民用价格第一档的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江县财政净贡献的65%。

(三)用地保障服务

项目入驻园区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范围后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地块组织挂牌,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完善招拍挂手续,企业缴齐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企业办理土地手续。

(四)标准化厂房保障服务

根据投资协议,园区管委会协助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县人民政府指定)与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协议等,并交付厂房给企业,指导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与入驻企业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融资服务

园区管委会不定期组织邀请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税务等方面的专家对入园企业进行培训,帮助企业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指导企业准备融资的相关资料。园区管委会利用“园保贷”“信用贷”“科创贷”“园区e贷”等融资政策,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组织召开融资对接会,向融资服务机构推送优质、重点项目和企业名单。

第八条政策兑现

(一)对严格履行投资协议、入园协议、租赁协议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和入园协议约定,兑现扶持政策时,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投促中心等部门认定审核通过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兑现。

(二)如企业违反投资协议和入园协议相关约定,应当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扶持奖励(补助)资金,拒不退还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配套服务

(一)人才公寓

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居住人相关证明材料。园区管委会将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

(二)子女入学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中落户园区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的非开江籍员工,负责为其本人、配偶的子女解决好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含幼儿园)就学问题,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三)招聘服务

企业入驻园区后,园区管委会每季度收集企业招工信息,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协调县人社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帮助企业招工,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企业管理

 

第十条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管理

园区管委会是入驻企业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企业准入评审和入园协议签订。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签订租赁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相应费用后,做好厂房日常运营和管理服务。

1.标准化厂房公共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含厂房主体、管网、道路、绿化、电梯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负责。

2.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气、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3.标准化厂房区域的供电、供水、供气、路灯、通信等设施,由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4.入驻企业应遵守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违反租赁协议约定、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企业不得擅自转租,不得将厂房挪作他用。

(一)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标准化厂房仅用于工业生产,在符合开江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办公、科研、娱乐等功能面积不超过厂房总面积的15%,入驻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标准化厂房内设置宿舍、厨房或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简易食品加工等餐饮服务。

2.依法诚信生产经营。

3.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

(二)厂房租赁

1.按照投资协议,须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及时与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对接租赁事宜。厂房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经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2.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与入驻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协议和物业管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三)厂房租金

1.标准化厂房租金按月计算,租金标准:一楼 7 元/月·m²,二楼及以上6元/月·m²,租赁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租金,入驻企业按年度缴纳。

2.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按年度缴纳,第一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应在租赁协议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12月底前缴清。

3.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享受政府厂房租金补贴的,其缴纳租金后,按程序补助给企业。

第十一条供地企业管理

(一)用地管理

1.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安评、环评及建设施工相关的行政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2.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工业生产及企业自身使用。不得擅自将土地用于抵押贷款,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需抵押贷款,需经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因发展确需转让的,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相关单位根据批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未按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开发建设,经再次限期开发建设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依法收回未建设用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对未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的入园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到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用地手续。

(二)建设管理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管、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施工中要主动接受环保、质量、安全监督、消防审查和园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按《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

2.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须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法建设。否则视为违法建设,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理。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5.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牵头,会同五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三)使用管理

1.企业必须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期投产,未按期投产的,可按招商引资协议不兑现各类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3.企业因生产经营或政策因素需调整生产内容,须书面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并取得批复,否则视为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4.企业因市场等因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需转租的,须书面向园区管委会请示,并说明转租原因、对象、生产内容等,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5.企业停产前,须书面向园区管委会说明停产原因、停产时间、预计复产时间等,并承担无法按照协议履行产值、税收等约定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定期如实向园区管委会报告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税款缴纳情况等相关经济指标信息,并主动接受经信、统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核查。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具体申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企业进行申报。

(二)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县技术改造、创新驱动发展、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策时,必须书面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管理

(一)租用条件

申请园区人才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企业申请,入住人员必须是园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开江县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2.在园区企业就业,有企业工资收入证明者;

3.无不良嗜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者;

4.符合政府相关的规定、约定。

(二)入住程序及审批

1.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用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无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管委会将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企业与开江县城普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房屋租金,同时向开江县房地产管理所缴清物业管理费后,城普公司将房屋移交给租用企业。企业应于房屋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并与城普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如迟交3个月,视为自动退租,园区管委会、城普公司依法回收房屋并可自行处置屋内物品。

(三)使用管理

1.企业退租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园区管委会和城普公司及时收回房屋。房屋移交前所产生的水电气等一切费用均由租用房屋的企业承担,并将水电气卡,房屋钥匙移交至城普公司。

2.园区管委会、城普公司有权对入住情况进行检查,各租用企业必须按照园区管委会、城普公司的通知要求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确定专人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企业安全事故零发生。一旦有事故发生,先处理事故,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并积极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二)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向企业宣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企业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市监局等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三)园区管委会应当联合应急管理、住建、经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事故防患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企业环保监管职责。

(三)园区管委会应当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向企业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企业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按照有关规定每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章企业退出

 

第十八条企业退出机制

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工业的领导为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开江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投促中心、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一)依法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由投促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终止投资协议;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证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法院等部门对其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相关部门清偿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1.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加项目拟用地块出让的;

2.企业完成项目拟用地块摘牌,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的;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或投资强度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

3.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2年,且项目调整计划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

4.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6.租赁厂房超过1年未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

7.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8.存在特大安全、环保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9.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的;

10.擅自转租厂房的;

11.其他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二)协议协商退出。虽已开工建设但因自身原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向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协商退出;对其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金无息返还;企业退租、租赁期内中途停止使用或强制退出标准化厂房的,厂房装饰装修等设施可搬离,限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离,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可由园区管委会指定国有平台公司处置。不能搬离或拆除影响厂房结构的,所有权归标准化厂房业主单位所有,且不予补偿,企业所有债权债务由企业自行承担。

1.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的;

2.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3.厂房及附属设施竣工或租赁交付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计划的(空壳);

4.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超过1年的;

5.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兼并转让退出。入园企业兼并或转让,必须向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不良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不良企业,可在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兼并、转让后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采取强制退出或协议协商方式退出的,由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退出。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退出程序

(一)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与园区管委会和城普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内物品自合同解除前自行处置,并验收合格后,从解除合同的次月,企业已缴纳但未使用的租金在扣除赔偿金后予以退还。

(二)企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普公司可单方面强制解除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企业已缴纳但未使用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失的需另行赔偿。

1.企业停产、退园、停工超过六个月;

2.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擅自将承租的人才公寓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三个月的;

6.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和在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甲方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连续三次拒不配合园区管委会例行检查的;

7.对园区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指出的企业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企业有以上情形,应在城普公司单方面强制解除租赁合同后的七日内将房屋移交给城普公司。逾期不退回的,城普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按本办法程序依法退出的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在企业不达标期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贴、补助资金应当退还,可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补偿费用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予以追缴。

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申请协议协商方式部分退出的,可根据出让地块整体退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出台后,开江工业园区扩区调位或整合后范围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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