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稻渔农业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开江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森林“四库”推动丘陵山区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推进国家储备林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集体经济组织引领、企业市场运作、林农积极参与的基本原则,依法、有偿、高效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林权流转,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蓄积,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通道,促进林农增收、企业盈利、生态得绿,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二、流转条件和范围
(一)流转条件: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林权证件合法有效。
(二)流转范围:在我县国土三调成果、“三区三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并已纳入我县国储林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现有人工商品林。
三、林权流转程序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时,需按相关要求公示,并获得2/3及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参照《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协商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依法进行备案并办理确权手续。
(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
林农(家庭承包经营户)将林权统一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给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
(三)国有林权流转
国有林权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流转。
(四)特殊情况的林权流转
1.已合法流转且有剩余期限的林权流转。由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和受让方、出让方(原林权人)共同协商,解除原流转合同。受让方一次性支付流转费的,剩余合同期内由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以16元/亩 f 年的标准补助原林权流转受让方,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或家庭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方式进行流转。
2.已合法抵押林权的流转。林农林权证已载明被抵押的,由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原流转受让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林权流转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流转合同。
3.已冻结的林权流转。对已冻结的林权暂不进行流转,按相关司法程序解除冻结后,按村集体林权或家庭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方式进行流转。
四、林权流转费
林权流转费用参照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16元/亩 f 年执行。《林权流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前三年流转费用,从第四年起每年六月底前支付当年流转费用。
五、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收益
(一)日常管护收益
在流转期限内,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作业设计对项目建设的林地进行建设,并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当地林农进行日常管护。管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3.涉林公益事业及储备林建设项目相关日常工作以及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经考核合格,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按照5元/亩 f 年的管护费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管护费用,具体分配方法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
(二)采伐林木处置和收益分配
在流转期内,采伐林木所得收益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1.首次间伐,除去间伐成本外,若有收益全部归原林木所有者。也可由原林木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间伐,所得林木优先由原林木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处置(松木应当按照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相关要求处置),逾期由建设主体负责处理。
2.后续在流转合同约定时间内的每次采伐,除去采伐成本,所得的收益按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占7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30%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林农收益分配方案并予以落实,保障林农权益。
(三)务工劳务费收入。在充分尊重林农意愿基础上,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储林建设主体优先聘请当地林农从事林下除灌、林木采伐和栽植等工作,并依法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六、流转期限
在坚持“流转期限”长于“项目贷款期限”的原则下,由国储林建设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协商流转期限,原则上流转期限不能短于项目贷款期限。
七、经费保障
林权流转所需工作经费从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建设主体按不低于30元/亩的标准统筹经费予以保障。其中:乡镇(街道办)及村(社区)工作经费总计按20元/亩分阶段支付,具体分配由乡镇(街道办)统筹。
(一)林地流转阶段:完成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合同(协议)签订,将流转林地交付给国储林建设主体、确保能顺利进场施工后,按6元/亩支付。
(二)项目建设阶段:项目顺利实施,完成栽种并达到相关要求按8元/亩支付。
(三)检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通过县本级验收,以实际完成面积按照6元/亩支付。
八、其他事宜
本指导意见由县林保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