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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来源:开江县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24-05-18     点击数: 人次

​关于征集《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反馈

​《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现将《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公众广泛参与,并于6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江县科学技术协会。

县科协联系人:曾祥兵,联系电话:13700923329

电子邮箱:444823968@qq.com

 

 

                               开江县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5月18日


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程序,激发广大青少年科技创新热情,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推动学校科学素质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相关规定,参照《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达市府规〔202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称县长奖)是由开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县政府进行表扬,授予县长署名的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同时,对在国家、省、市获各类奖项的获奖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县科协主席、县教育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团县委书记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协、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团县委分管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负责人和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协,负责县长奖评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初评、宣传等事务。

第四条  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同意。

第五条  县长奖的评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县长奖每个竞赛年度表扬一次,竞赛年度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第七条  县长奖分设优秀作品奖、优秀组织单位奖和十佳优秀科技教师奖,各取10名进行奖励。同时,对在同期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优秀作品、优秀组织单位和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县长奖的奖励标准

1.优秀作品奖

每项作品奖励2000元。

2.优秀组织单位奖

每个单位奖励2000元。

3.十佳优秀科技教师奖

每名教师奖励500元。

(二)在国家、省、市获各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1.优秀作品类

(1)全国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作品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全省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作品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3)全市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作品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

2.优秀组织单位类

全国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000元;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全市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经择优评选后纳入县长奖进行奖励。

3.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类

国家级每名奖励3000元,省级每名奖励2000元,市级每名奖励1000元。

上述奖项以最高获奖级别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开江县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民办学校)在校学生、科技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单位联合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含科技辅导员项目);

(二)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等奖、最佳作品奖、优秀作品奖获得者;

(三)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四)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五)全国、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六)全国、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

(七)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条  参评学生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参评教师及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在全国、省、市和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及科技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学生和科技教师本人填写的《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参赛作品推荐申报表》和《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十佳优秀科技教师推荐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优秀组织单位推荐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个人和单位,评审委员会从候选的个人和单位中推选获奖建议名单,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报请县长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名单。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县长奖专项资金分为县长奖奖金和组织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并据实核拨。

县长奖奖金用于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评选、组织、颁奖大会、宣传、创新辅导等工作支出。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科协负责县长奖评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初审、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参与各级、各部门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帮助学生申报专利,协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参评对象在评选活动中存在违背科学伦理道德行为、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已获得县长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报县政府同意,收回县长奖荣誉称号及奖励金。

第十八条 县长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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