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更好提升工作质效,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发改局牵头对2021年3月出台的《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办法》的修订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江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同时借鉴了万源、宣汉、大竹等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县级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办法(修订稿)》,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于7月19日通过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7月2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今天的上会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及变化
根据财经会会议精神,进行了如下修改完善:
(一)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参照《市办法》,在第十四条增加了“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或与计划不一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层级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即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业主等信息与年度计划(即“四个一批”重点项目)完全一致,则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二)为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减少后期施工过程中“工程量表更”: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由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含装配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地下管廊等复杂市政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时鼓励推广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第三十三条增加“若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审图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进而导致新增投资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勘察、设计等责任单位进行相关处罚后,再提请审定新增投资方案。”
(三)根据《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第三十三条增加工程量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1.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2.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3.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估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4.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5.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或累计新增变更签证估算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审议稿)》共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十条。介绍了制定的依据,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范围,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变化: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国资监管等方面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职责。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共五条。借鉴市上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6月开展中期调整。同时针对未纳入年度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或与原计划不一致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总投资额大小,按照不同的审定程序实施。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共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审批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变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所有部门审批时间相加不超过30天;规定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规定了询价程序、预算评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列暂估价的条款;鼓励复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使用BIM技术。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共十二条。从项目招投标、新增工程量、合同审查、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对项目的实施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变化:规定了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分类报批程序(先使用暂列金、后使用预备费);规定了新增工程量的审批权限,对新增投资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及以上的,报县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处理;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必须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不再另行报政府审定;明确了项目中标公示期满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要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明确了暂列金无法满足的,可以申请使用概算预备费,并根据概算预备费金额按相应程序送审。第五章项目资金、验收及结(决)算管理,共七条。对项目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共二条。第七章责任追究,共五条。分别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第八章附则,共三条。规定了《办法》的使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现将《办法(审议稿)》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建议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本文件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江府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