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镇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批准结果信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告公示栏 | √ | √ | √ |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至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3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至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 |||
6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 |||
7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 | √ | √ | |||||
8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至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9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至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0 | 政府采购信息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至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1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 | √ | √ | |||||
12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3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至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3个工作日前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4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5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6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7 | 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8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
19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 | √ | √ |
(三)财政预算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 二级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财政预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2 | 财政预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3 | 财政预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各预算单位 | ■政府网站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4 | 财政预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各预算单位 | ■政府网站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四)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 | √ | √ | |||||
4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5 | 政策 文件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6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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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8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9 | 行政管理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10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 √ | √ | √ | |||
11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12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13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14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 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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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 √ | √ |
(六)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地质 灾害 预防 和治理 | 预警预报 | 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实时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微信群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精准推送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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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2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3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部门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政策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9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九)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2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 √ | √ | √ | ||||||||
3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电话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四川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 √ | √ | √ | |||
2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 √ | √ | √ | |||
3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 √ | √ | √ | |||
4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 √ | √ | √ |
(十二)乡村振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乡村振兴领域的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工作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规范性文件 | f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工作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f 涉及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工作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防止返贫监测 | 监测对象认定 | f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 《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 √ | √ | √ | |||
7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年度计划 | f 年度县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 f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9 | 各行业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0 | 乡村振兴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f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1 | 年度计划 | f 项目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项目实施 | f 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3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十三)救灾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天生镇■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2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3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4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5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十五)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就业 信息 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 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创业 服务 | 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3 | 对就 业困 难人 员实 施就 业援 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 级 | 乡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 中心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养保 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 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3 |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 径、监督投诉渠道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4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 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 中心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 级 | 乡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十八)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 级 | 乡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十九)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 级 | 乡级 | ||||||
1 | 出生 | 出生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天生镇派出所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天生镇派出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二十)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1.政策依据;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 | 1.政策依据;2.申请指南: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等;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1.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高素质农民培育 | 1.政策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8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1.政策依据; 2.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3.补贴结果; 4.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二十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 级 | 乡级 | ||||||
1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2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3 |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二十二)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动态信息 | 工作动态 | 卫生健康领域工作纪实、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办2020年政务公开评估指标体系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公共服务 | 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基本条件、窗口申报、年审受理、退出流程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 〔2016〕22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公共服务 | 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基本条件、窗口申报、年审受理、退出流程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 〔2016〕223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独生子女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5 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3〕22号)、省卫健《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37号)、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18〕74号)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