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 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 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 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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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 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 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 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 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 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 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 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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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 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 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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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标候选人公 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 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 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 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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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 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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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 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 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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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 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 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 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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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 能影响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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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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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 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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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 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 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 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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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采 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 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 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的通知》 | 及时公开, 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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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 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 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 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 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 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的通知》 | 及时公开, 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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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府采 购信息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 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 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 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 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 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公告期限为 3 个工作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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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 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 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 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 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 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 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 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 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 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 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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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采 购信息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 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 不再重复公告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 不再重复公告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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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 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 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 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之日 3个工作日前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 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 之日 3个工作日前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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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 购信息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 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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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 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 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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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 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 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 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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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 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 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 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 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 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 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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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政府采 购信息 | 终止公 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 公告期限; 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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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 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 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 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 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 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 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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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 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 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 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 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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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政府采 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 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 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 5个工作日内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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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 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 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 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 5个工作日内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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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有土 地使用 权出让 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 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 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 (试行) | 每年 3 月 31 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 设用地供应计划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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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 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让宗地的面积、 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规定》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 网、当地政府媒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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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国有土 地使用 权出让 信息 | 公告调 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 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 20 日的, 招拍挂活动相应顺 延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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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 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 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 网、当地政府媒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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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供应结 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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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矿业权 出让信 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 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 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 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 牌起始日 20 个工作日前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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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 则》的通知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个工作日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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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矿业权 出让信 息 | 审批结果信息 | 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完成后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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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 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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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有产 权交易 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 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 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 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 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 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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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国有产 权交易 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 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 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 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 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 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 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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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公告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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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国有产 权交易 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 100万元、低于 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 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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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 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 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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