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激励科技创新
一季度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减税904亿元——
税收优惠激励科技创新
税收优惠方式既包括直接降低税负的减免税款,又包括间接降低税收成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递延纳税等。有的政策能够即期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现金流;有的政策能够发挥引领社会主体创新的导向作用,达到宏观调控目的。
企业再次获得税收政策红包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就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等明确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减税力度。比如,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换经济增长动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措施。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一季度税务部门落实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税904亿元,同比增长61.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全方位、惠及面广的保护和激励创新税收政策体系,有效降低了税负,增强现金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动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减税降负激发创新活力
浙江湖州佳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红外多点触摸软件。该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自2011年起我们企业就开始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的支持下近几年对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我们在研发方面共计投入了344万元,在享受了加计扣除政策后共计获得602万元研发费用扣除,让我们有更多的资金力量投入下一步的科技研发生产。”佳格电子财务总监陶方红说。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负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得到了有效落实,有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税收优惠方式既包括直接降低税负的减免税款,又包括间接降低税收成本的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递延纳税等,符合国际惯例。从政策效应看,有的政策能够即期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现金流,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有的政策能够发挥引领社会主体创新的导向作用,达到宏观调控目的。”李旭红表示。
构建全方位税收优惠体系
当前,保护和激励创新税收优惠体系是全方位的,惠及面较广。“普惠式与特惠式政策相结合,针对性较强,既在整体上营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社会氛围,又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内有所突破。”李旭红说。
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负、鼓励研发经费投入、鼓励研发设备投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比如,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同时,对于引领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也实行了专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比如,集成电路技术水平越高可以得到的免税期越长,除了免税还可以减半征收或者给予15%或10%的优惠税率。”李旭红说。
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企业在增值税领域有一项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增值税允许留抵退税。“所谓留抵退税,即当购进成本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大于销售产品所产生的销项税金时,对形成的差额予以退税。”李旭红解释。
根据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从5月1日起实施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这也将惠及众多科技企业。三项措施之一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上调为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对很多中小型科技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福建创智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去年销售收入124万多元,按照现行政策已超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公司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按照现行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因为进项抵扣非常少,整体税负将直接逼近17%。如果根据国家新政策选择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继续执行3%的征收率,减少了大约14%的税额,节税率超过80%,公司可将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中。”该公司负责人林永杰表示。
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激励
“国家在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的激励。”李旭红说。比如,在原有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基础上,陆续出台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可以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经济竞争力,促进民生改善。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
新规明确,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转化成果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关系到广大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此前对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现金奖励,完全按照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科研人员实际获得感不强。根据新明确的优惠政策,实际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表示,这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李旭红表示,从实践来看,促进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优化、加强的空间,将会在今后税制改革和调整完善中逐步加以解决。(记者 曾金华)